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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第33条规定...
公证是不能证明房产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公证只是为了证明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协议的有效性,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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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不可以证明房产所有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进行房产公证不能使权利人获得物权效力,权利人仅可依法行使债权权利。 2、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公证不可以证明房产所有权,办理公证只是证明合同有效,不能证明房产归谁。公证是证明的活动。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房产权是用房产证证明,不是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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