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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优...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有: 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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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成立时卖方地址法的合同在买方地址协商成立,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地址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于买方地址法。(二)材料加工、材料组装及其他加工加工合同,适用加工加工加工人住所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筑施工合同,适用建筑施工所在地法。(11)仓储,存放合同,适用仓储,存放人员地址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地址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办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7)中介合同,适用中介人住所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则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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