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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8条

2022-09-10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列支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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