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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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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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