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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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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诉讼权主要包括: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二、有控告犯罪的权利。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和辩论权,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提问;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向生效判决提出申诉。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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