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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地点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二)申领手续1、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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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1、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2、须提供的材料:(1)《户口簿》;(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1.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2.、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申领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3天后本人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5.、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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