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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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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
1、带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确认信息。 2、确认信息后进行人像信息采集。注意梳理头发,不化浓妆不佩戴首饰。 3、按规范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4、提交登记表后六十日内,就可以领取新的身份证了。
根据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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