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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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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诉讼程序中,若一方可能出现转移财产等不利于诉讼结果执行的实现的情况时候,另一方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特定财产的行为。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1、法院执行的结束不是以时间为标准的,而是以执行到位或者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消亡了为执行终结或者中止的标准。2、只要申请人在法定的申请期内申请了执行,法院不论执行了多长时间,都不存在申请人需再次申请的问题,更不存在申请人实体权益丧失的问题。3、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一般会暂时中止执行,当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4、可以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你所列的财产,但变卖这些财产供执行,必须以不致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家庭起码的生活水准为前提。5、如被执行人隐瞒、转移、隐匿财产妨碍执行,法院可对其施以司法拘留,施以此措施不免除其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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