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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关于在法律中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叫什么,谁有权利解除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保险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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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险合同的不可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 “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不作为。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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