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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出的处方不明确,导致药害事故发生,谁来承担责任?

2023-06-13
药害也叫药物损害,又称为药物不良反应,是指由于服用药物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事件。药害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制药企业、销售企业、医院、医师、护士、药师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责任:(1)制药企业负有严格按照药物标准进行生产的义务,有义务在药品说明书中告知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等,并告知处方医师如何使用药品。否则,应承担受害者与其相关的赔偿责任。(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确保药物实验具有满意的设计、实施和完成过程。药物只有在其实验结果达到规定可行的质量标准和疗效后,方可获得生产许可证;在有药物不良反应出现时,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必要时,可废除生产许可证。否则,将承担受害者与其相关的赔偿责任。(3)医师或药师在治疗时应考虑:特殊病例能否使用该药物;用药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对特殊患者如司机、孕妇、儿童等使用药物的禁忌症;提供清楚的药物治疗方案给患者,并让患者知道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药物处方应当能够清晰易读。否则,医师或药师将承担受害者与其相关的赔偿责任。(4)护士应当忠实执行医嘱,对处方内容不清或易产生错误的处方,应当认真核对。必要时,要求处方医师做出更正或说明。否则,护士应当承担受害者与其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5)药师作为专业人员,其职责是正确执行医嘱,审查处方的合理性,保证患者的正确服药。因此,药师必须监督非处方药的出售,以及按医师处方安全正确发药。否则,药师应当承担受害者与其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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