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
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对此应明确的是,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对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