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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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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有效需要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和有公司的盖章。记载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但是只有盖章后才有效。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出资证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重要证券。股东出资证明书有效需要法定记录事项和公司盖章两个条件。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录事项有5个。一个是公司名称,明确股东是哪家公司的出资者,具有股东资格的第二个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出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个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是公司全体股东预约出资的总额,第四个是股东的名字和名字,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第五个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就其每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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