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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股东出资证明有效需要2个条件: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和有公司的盖章。出资证明书的...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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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出资证明在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盖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编号及核发日期。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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