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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乔迁时,员工不愿意到新厂区工作的,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劳动合同明确商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新厂区提供工作职位的,隶属对劳动合同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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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者自动去职都不能主张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情形: 1、得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职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否则就隶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准则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乔迁时,员工不愿意到新厂区工作的,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置: 1、劳动合同明确商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新厂区提供工作职位的,隶属对劳动合同的变换,应当获到员工的认可。员工分别意的,公司不得强制员工到新厂区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经济赔偿金或者赔偿金。 2、劳动合同无明确商定工作地点的,公司在五公里范围内的新厂区,不隶属跨地区的工作地点调整,员工应当亲人公司的安排。员工不到新厂区工作的,视为员工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厂要搬走,如果工人和用人单位未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协议,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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