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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股权质押生效要件: 1、具有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 2、转让人依约交付股权;受让人依约支付价款; 3、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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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出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以及公司董事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股权等。在满足出质条件,并将股权出质之后,若是在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未协商一致,出质人不得转让被出质的股权。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对质押股权在担保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以及质权对质押股权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 1、担保债权范围的有效性。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延期利息、质权费用和违约金。 二是对质物的作用。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有效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也就是说,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盈余公配等。 3、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出质股权的价值。 (2)物上代位权。当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必须有赔偿或替代品时,质权及其赔偿或替代品。 (3)质权保全权。质量保护权,又称预行拍卖质量物权。是指质权人在因质物而遭受损害或价值明显下降的可能性,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时,必须预先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格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或充电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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