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现在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半年后是可以起诉,但半年只是起诉要件,并非感情破裂要件,假如你在半年后又起诉,审判时又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再一次判决不准离,当然,法官毕竟也是人,在审理时,认为你们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下,可以判离。 建议: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在起诉。
(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5)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6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