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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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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免除。缔约过失责任是对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是不能免责的。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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