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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者个人员、司法职员都有可能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并且此类职员由于其职权是比较高的,若是其有不作为的行为,虽然可以给自己带来一些福利,但是对于普通的公众人员受到的侵害是比较大的,故此在发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时可以起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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