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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因而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的第一审由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最高...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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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劳动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I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1、可以,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具体的审理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上规定,不服劳动仲裁案件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时,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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