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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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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更改孩子姓或名、迁移户口,但需要经另一方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或名,需要孩子的父母本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都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孩子父母双方均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迁移孩子户口:第一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办理准迁证。第二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证。第三步:父母双方持双方户口本、孩子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孩子身份证(未办理的不需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准许迁入证明(办事处或村委会)、申请书(双方父母签字确认)和准迁证副本、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移手续,打印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未经夫妻双方未经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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