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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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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原处理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原处理并重新处理的行为,它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诉,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构成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对一些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说,行政复议成了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须审查的一项内容,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也有很大区别:(1)处理机关不同。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2)处理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属司法性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3)处理程序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属于诉讼程序。
以下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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