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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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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 的申请。 上面的内容即为我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复议适用的原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原处理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原处理并重新处理的行为,它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诉,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构成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全过程。对一些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说,行政复议成了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所必须审查的一项内容,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也有很大区别:(1)处理机关不同。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2)处理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属司法性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3)处理程序的法律属性不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属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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