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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管辖议议书,应该在答辩期间提交。不管是离婚诉讼案件还是其它的民事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后,都有15天的答辩期;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异议的,也应该在这15天的答辩时间内向受理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交给承办法官,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承办法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来加以选择,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但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利,被告人亦应有权对其指控予以抗辩,既包括实体权利,亦包括程序权利,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在权利对抗中寻求平衡。自诉人出于维护自己权利和诉讼便利的需要,有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此相对应,被告人亦有对抗这种选择的权利,由此发生管辖权争议。在争议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中立方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而不是直接把自己置于争议当事人地位,以公权力的优势弱化私权利对抗,甚至剥夺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导致双方诉讼权利失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好是案件尚未开始正式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人民法院如果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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