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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何鉴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024-11-10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但受要约人收到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愿表示。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体现了对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约人撤回要约时,需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约被撤回时,它并未生效。因此,要约的撤回实际上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撤回通知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产生法律效力后,将其取消,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愿表示。要约的撤销仅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尽管它们在时间点和效果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属于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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