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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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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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