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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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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规定如下: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照其中的十一项规定的范围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盐业行政复议性质单一的特点,特规定下列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盐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等相应证书的变更、中止、吊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相应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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