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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告: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电话:xxxxxxxxxx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100元及违约金50766元(暂计算至xxxx年7月15日),合计202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xxxx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 xxxx年7月4日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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