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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
1.个人信用良好(以人民银行采集的“个人信用报告”为主要依据); 2.申请贷款前,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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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和意愿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信用良好;2、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总价不少于30%自筹资金;4、同意使用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5、同意申请综合贷款保险;6、担保人(销售单位)同意获得房地产权证书,并在贷款银行和公积金存款后进行其他抵押登记;7、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设、改造、大修;(2)退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增值收入。
1.申请。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领取结果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1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2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部门规章:《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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