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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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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者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遗属补助费按照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由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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