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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秉承“疑罪从无”原则,即检方证据不足的,法院会依据刑法及刑诉要求,判决因证据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章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含(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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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是指法院对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所享有的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于防止法院“先定后审”与加强控辩平等的考虑,将法院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实质性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因而也随之取消了法院庭前审查时退回补充侦查权与庭审时退回补充侦查权。而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法院证据不足补充侦查又有恢复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的呼声。这一来自司法实践中的呼声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乃至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其表明在立法取消法院补充侦查权后,有些关联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因而应当认真对待,继续深入思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原则上讲,既然已经才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就应该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既然有债务纠纷产生,那么债权人讨债行为是符合情理的。只要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院催债那么欠债方就应该选择承受。但是,如果该行为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生活的,可以向警方求助。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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