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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的协议无效

2021-1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出资多少,双方平等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原则上双方终止同居时应平等分割。在其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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