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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撤回后不能再次申请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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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异1号 异议人:陈某,女,19xx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35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被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潘某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3月24日对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陈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陈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可以的,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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