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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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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检查。日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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