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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1)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而且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作品要求是通过一定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非机械记录、通用表达成果。(比如机械录制下某段声音的录音制品,不属于“作品”;再如一收录全市医院电话的电话簿,如仅是按笔划顺序或拼音顺序排列,则不能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作品。) (2)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在这里,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是指表述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或技术经验及生产工艺方法和技能等内容的智力创作成果。 (3)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不是抄袭他人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形式(即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即思想本身),因此著作权对作品内容并不要求必须具有新意,只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也即作者在掌握一定素材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融汇进去,以自己的方式表现出来。独创性是判断一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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