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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路监管部门的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2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人员进行鉴定;(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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