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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区别与普通安全事故罪主要在犯罪主体上,该罪的主体是教育机构...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在使用有危险的教育设施时,因疏忽大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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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和安全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主要是指教室、宿舍、食堂、墙壁、体育设施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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