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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诉讼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重点审查是什么

2021-09-30
检察院建立告知制度,向阅卷的辩护律师发放“建议书面出具辩护意见通知书”,建议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不能及时出具书面辩护意见的,通过制作笔录或填制《听取律师意见登记表》方式,记录辩护意见。同时,该院规范审查论证机制,承办人可通过向侦查机关核实、调取证据以及自行核查等方式,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辩护意见中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定性争议是否客观、合理,量刑意见是否妥当,并将审查情况、是否采纳律师意见及理由等在《审查报告》专门予以分析说明。此外,该院建立及时答复机制,对审查后的辩护意见,及时采取书面形式答复,告知是否采纳辩护意见、未采纳的依据或理由,做好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工作,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建立随案移送制度。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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