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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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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普通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普通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普通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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