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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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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共同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是要看原告是否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六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因此,可以说,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是要看原告是否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六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因此,可以说,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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