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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告资格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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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一、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下列五种情况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提出复议时如果受害人认为需要赔偿可以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通过审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然后决定是否赔偿。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即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但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时,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申请人还可以同时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在行政赔偿程序中,权利人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它可以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一般是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行政诉讼原告人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一种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一般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申请行政赔偿两种,也有的诉讼具有这两种诉讼请求,他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相同的地方都是行政纠纷重的主体,都是行政相对人,都享有就自己得权益受损害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或者请求法院支持其赔偿请求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告资格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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