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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验资注册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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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 第 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倘若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发起人间处于合伙状态,自然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间题; 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此时,公司股东始有通过抽逃行为使企业注册资金减少的物质基础; 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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