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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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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才有权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支付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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