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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要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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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打架的责任划分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果老师有能力制止而未制止的,学校和老师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叫黄毛来拆房子,同时也交代黄毛帮找人来,定拆6间,每间100元”。因此,黄毛与学校之间属于承揽关系。4晚黄毛听完夏东主任的电话后,叫自己的老婆[姚着],李中,陈金明天一起去帮助学校拆旧房子.因此,黄毛与李中之间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与死亡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且打架事件发生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鉴于学校未尽到相关的监护管理义务导致该事件发生导致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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