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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个人承包者是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补助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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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的征收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及时足额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的土地为耕地的,补偿费应当是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根据承包的费用、所处的地段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被征收承包地的,应当取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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