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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和举报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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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三)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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