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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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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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