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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为由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离婚时妻子提出将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这种增值不是...
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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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购买房屋有很多种情形,如果婚前全款购房属于个人财产,你无权予以分割;如婚前首付男方全付,婚后两人付房贷,你有权分割房屋;法院在处理财产时会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权益。2、抚养权: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男方现在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受理,法律此时保护你的权利,除非你同意与男方协议离婚。而你有权向法院起诉与男方离婚,这是你的权利。
丈夫在婚前继承取得一套房屋,婚后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得到一套更大的房屋,夫妻俩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了5万多元,还欠下2万元债务,现在双方要离婚,房屋归谁所有债务如何清偿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7万元作为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2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陈某于1966年10月通过继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陈某与徐某结婚。2000年8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新取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俩为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去5.4万余元,并欠下2万元债务。2005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出和徐某离婚的请求,对于这套新房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法院认为,应当将新房区分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拆迁后房屋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陈某所有;增值部分为房屋拆迁安置后新房新增价值,即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花去的5.4万余元,这部分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由陈某取得新房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某应该向徐某补偿房屋新增价值的一半计2.7万元。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欠下的2万元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前所购房产升值离婚如何分割一、对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无处分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请求进行判决。三、对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处理。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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