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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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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五条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第十六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八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请参考以下内容: 1、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劳改单位解回收监;应当由犯罪地执行刑罚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要将罪犯新的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所在劳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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