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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的规定,仍然是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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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于四个方面: (1)确定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废除了原规定中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和以数额为主、以犯罪情节为辅的规定,替之以“数额”或“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 (2)增设了非刑罚处罚措施和罚金刑的规定。《刑九》在总则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贪污受贿犯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因此适用该条职业禁止的规定。另外,还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3)设置了终身监禁的措施。《刑九》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注1),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同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措施。 (4)直接规定了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意外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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