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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14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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